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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17-06-27 03:05:5412189 次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要派单位,要派单位使用劳动者,并向派遣机构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一)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58条)。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因此,“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3.“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二)劳务派遣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
  (1)合同期限有最低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最低保障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合同条款要求。除了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付薪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禁止收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并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劳动者直接在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本法加强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保障。
  1.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告知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参加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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