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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代缴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7 03:09:5717680 次

关于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代缴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9 09:44    浏览次数:16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医疗保险局、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中心、市失业保险中心: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31号)的要求,我市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调整为由市失业保险中心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下同),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为正在领取和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政策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本人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按时缴纳)。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本文件下发前已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或文件下发后已自行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以及因其他各种原因造成无法进行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按照我市原来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流程进行报销,何时停止报销,另行通知。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不享受代缴或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等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人应当及时在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停保的当月,以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方可享受代缴政策。
四、由于失业人员本人未及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等情形,导致无法及时代缴或无法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全部代缴的,按可以进行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结合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可按照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要求进行报销。
五、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比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每人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不足两年的按两年缴纳。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社会保险费核定部门提供需代缴和停止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名单;社会保险费核定部门根据提供的代缴人员名单以单位形式汇总后,按月核定、下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地税部门根据征缴计划按月征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地税部门进行代缴,并按月依据地税部门反馈的实缴票据记账,在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按照地税部门反馈的实缴票据及时办理基金到账、划账工作。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不设立等待期,即当期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成立以分管领导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由市人社局牵头,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及时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涉及需修改、完善业务系统的,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交变更需求,各单位网络信息部门要按照变更需求及时修改、完善业务系统,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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