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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社会保险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6 03:26:4817817 次

关于调整2018年社会保险基数的通知
各用工单位及代理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明细表,我公司决定于2018年7月开始,按照申报的平均工资及各项社保的最低、最高缴费基数确定的在保人员缴费基数,核算收取各项社会保险费。现通知相关事项如下:
一、自治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各项保险缴费最低、最高缴费基数,具体标准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5641元,2018年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384.6;最高缴费基数16923;
包头市2017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5809元,失业、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485.4;医疗、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4647.2;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最高缴费基数17427。
二、在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方式
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为最低基数。平均工资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为最高基数。平均工资高于最低缴费基数且低于最高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等于平均工资。
三、上年度缴费基数低于2018年度缴费基数的,需要补缴2018年1-6月的差额;上年度缴费基数高于2018年度缴费基数的,退还2018年1-6月的差额。详见《2018年7月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
四、2018年1-6月停保的人员,需补收在保月份的社会保险差额,2018年1-6月新参保的人员,需补收参保后的社会保险差额。
望各用工单位及代理单位配合。
特此通知。

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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